全国免费咨询电话:010-57159935
首页 >> 新闻资讯
考试提醒
2025年全国职业考试时间
考试项目 考试时间
名师风采
王树京

北京工业大学建筑系教授,全国一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...

张新天

重点建筑工程学院教授。多次参加一级建造师市政课程的...

侯杏莉

机电一级、二级注册建造师(建工一级建造师资格、二级...

梅世强

全国重点大学教授,全国《一级建造师考试大纲》编委,...

戚振强

重点建工学院副教授,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、产业经...

陈印

《法规》第一人,命题组顾问,法规界之"盘古"。 建造师...

新闻资讯
湖南建设领域“挂证”自行整改5月1日截止 6类情形可不认定为“挂证”行为
发布时间:2019-04-05 08:26:05


自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“挂证”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开展以来,引起全行业高度重视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今天发文,就各方关注的问题作出回应,并提出进一步简化流程,做好专项整治期间注销注册的相关服务。

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省人社厅、省交通厅、省水利厅、省通信管理局等五部门今年1月印发通知,要求开展“挂证”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。近日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又转来我省“多单位重复注册人员名单”“社保缴纳不合规人员名单”共万余条,要求督促整改。

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,注册人员或企业针对“挂证”情况自行整改,整改情况报注册所在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,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。对于社保核查异常,但注册人员或企业自行确认并无异常的,在报送表格进行备注说明。整改截止时间为今年5月1日。

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出,对于“企业或个人一方申请注销,另一方不予以配合”问题,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,并提交个人不在该单位的相关材料,报注册所在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,再统一汇总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。

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称,对“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,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”的6类情形,原则上不认定为“挂证”行为,即: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;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,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,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;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、工程监理、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,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;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;因企业改制、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;社保在分公司,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的。

《湖南日报》

 
打印本页 || 关闭窗口
 上一篇:河南省在全国率先实现电子口岸企业入网全程无纸化
 下一篇:厦门:公共建筑节能“手术”让城市更生态


地址:北京大兴•国家新媒体产业基地•资源传媒大厦   咨询电话:010-57159935   57159938    传真:010-57159938
版权所有 2008-2020 北京金桥建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  京ICP备16056414号